公益彩券中獎金額在二百五十元以上之領獎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張貼日:2010/12/01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公益彩券或統一發票中獎金額在二百五十元〈含〉以上者,中獎人如領取現金所出具之領獎收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獎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惟如係收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於所出具之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免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即屬銀錢收據,依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