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買賣契約解除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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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該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卻多負擔一筆印花稅。

民眾如尚有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7-12-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