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度起,境外電商應開立雲端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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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以下簡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自108年起開立雲端發票。
該分局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為期上開課稅新制順利實施,財政部令釋境外電商於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採自動報繳之方式繳納,自108年1月起應開立雲端發票,又審酌境外電商系統規劃適應期,自1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境外電商如未依法開立雲端發票者,得暫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蕭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300

更新日期:107-12-0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