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持法院判決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是否需繳納印花稅﹖該局說明,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持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上開調解筆錄因屬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係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屬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