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安養中心經立案並完成法人登記者,始能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款規定,私立安養中心如為經立案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如未合於上述規定,而其自有房屋供安養居住使用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供辦公或醫療使用者,則按非住家營營業用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