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供傳教佈道使用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自有房屋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時,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私有房屋如果是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宗教團體所有房屋如符合上述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免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