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付價金書立收據 節省印花稅有撇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銀錢收據屬印花稅課稅憑證,於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需繳納印花稅,但若對方以票據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囉!

舉例說明,甲支付乙新臺幣10萬元,乙收取現金並開立收據給甲,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繳納400元印花稅。但若甲以面額10萬元支票支付,乙於收據書明收取「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了。

財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若甲方以開立支票方式支付,但是乙方未於收據書明收取支票,則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仍應按千分之四計貼400元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7-12-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