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房屋拆除後,應立即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未即時申請停止課徵房屋稅,除有相關證明文件可獲知實際拆除日期,否則一律自納稅義務人申請之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倘若因重大災害致房屋焚燬、坍塌,稅捐稽徵機關可藉由新聞報導或消防局通報機制,即時派員勘查,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免再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