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出售為何還要繳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年度中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舉例說明,A先生將土地賣給B先生,並於107年9 月1日完成登記,也就是說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仍為A先生,9月1日才登記為B先生,地價稅以當年度8月31日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為A先生,所以107年的地價稅就是由納稅義務人A先生繳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分擔,但此為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不會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誰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