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以一處為限之釋疑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臨櫃詢問,他在本市擁有多處房地產,供自己及小孩、父母居住,地價稅能否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據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地上房屋屬於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稅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及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雖然只能適用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但供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設籍,只要符合上述要件者,可申請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但是總面積以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都可按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07-12-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