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應納稅捐,無論有無申請復查,財產皆可能遭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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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想藉由申請復查,規避財產得免遭禁止處分,是不可行的。 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依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前項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故所稱「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例如:99年地價稅繳納期限為99年11月1日至99年11月30日止,納稅人未於99年11月30日前繳納,99年12月1日起即為欠繳應納稅捐。另財政部於99年9月10日頒訂「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明定納稅人所欠繳之應納稅捐,無論有無申請復查,均應審酌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並函(副)知納稅義務人,亦即通知監理機關或地政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車輛或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禁止處分登記,其主要目的係為防止欠稅人藉行政救濟程序隱匿或移轉財產,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前揭規定及函釋可知,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捐者,無論稅捐有無申請復查,其財產皆可能遭禁止處分,納稅人財產如遭到禁止處分,須繳清應納稅捐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方能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進行移轉。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務事項如有不明瞭的,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