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物要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無照違章之房屋亦需申報課徵房屋稅。常見民眾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該增建部分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者亦同。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