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不論工程進度為何,仍需提示相關資料供查核是否免徵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若符合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造中房屋常因建屋者資金周轉問題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該屋的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受繼續該房屋之興建,因此無論於工程進度為何,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如主張屬自行出資興建免徵契稅案件,則仍需由取得使用執照人,提示承受後繼續僱工興建完成之承攬契約、支付價款証明暨發票等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