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咖是否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有娛樂性質者,應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質者,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網路咖啡店經營具有娛樂性之網路遊戲,按自動報繳或查定方式計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娛樂稅法第七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課徵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變更、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稽關辦理登記及代繳娛樂稅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