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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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係維持納稅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執行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通常先寄發傳繳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若逾期仍未繳納,則進一步對其財產如存款、所得、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等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遭扣押的存款是屬前述不得強制執行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執行命令的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項稅單後應如期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30日未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嗣後衍生被扣存款、薪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而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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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2-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