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未繳納提行政救濟,還會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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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稅捐稽徵機關於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補繳稅款者,應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款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行政救濟加計利息增加負擔,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後,再申請復查,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倘有應退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會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民眾並不會因先行繳納稅款而遭受損失。如仍有疑問,請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7-11-2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