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與該建物是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使用執照無關,所以違章建築房屋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7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另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包括違章建築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時,務請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逾期申報產生漏稅而受罰。本縣民眾若有疑義皆可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電話(03-8226121或03-8882047)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