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信託土地,應由誰負土地增值稅繳納義務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目前土地以信託方式移轉登記者,有愈來愈多的趨勢。因此,有很多民眾詢問:「移轉信託土地,應由誰負土地增值稅繳納義務?」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規定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轉為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對移轉信託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有不明瞭之處或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