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非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如為農業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中)。

  地方稅務局說:此類案件,不受限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無需於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只要在當年年底前提出申請,經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即准自當年度改按田賦課徵。

  該局另說明農地如有施作園藝景觀、舖設水泥、堆置廢棄物、土方或興建建築物等非為農業使用之情形,就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自變更使用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再回復為農業使用時,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