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經配偶互相贈與登記後再次移轉,土地增值稅仍有減徵40%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配偶贈與取得原為先生所有之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將來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否減徵40%?

  地方稅務局說明,配偶贈與取得之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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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