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因滯欠使用牌照稅,近日遭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函請地政機關將其名下所有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因該不動產已向銀行抵押貸款,為避免銀行降低對其債權信用評價而影響資金週轉,可否以其配偶陳小姐名下無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為擔保標的,請求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財政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照辦。第三人所提供不動產經審酌後,其價值如足資保全其全部欠繳稅款,則於辦竣所提供擔保品之抵押權登記後,稽徵機關即得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義務人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第三人提供之不動產擔保標的,原則上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第三人如認估價偏離市場行情,得另主動提示足資認定不動產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供該局查明屬實後核實認定。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