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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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交換」視同「買賣」,因此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含交換之土地在內,若交換的土地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且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在交換的前一年,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即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7-11-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