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執行名義者,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判決確定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規定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是以,查調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喪失執行名義效力之裁定書,不得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之證明文件。所以,若取得具有執行名義效力之裁定書有執行時效者,應於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期內,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等資料,以確保權益。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