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記得申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於辦理繼承遺產稅申報程序後,往往僅至地政機關辦理有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更名,而對遺產中尚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卻疏於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名,以致繼承人於收到房屋稅單後,稅單上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仍為被繼承人姓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繼承房屋係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有拋棄繼承者請一併檢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以維護您的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7-1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