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放或提供他人寄放娛樂設施,都要辦理娛樂稅開業登記。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有些早餐店、小吃店、雜貨店、便利商店、超市、藥局或診所,在騎樓或店內,自行擺放或供他人寄放電動玩具、電動搖搖馬或是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供人使用,因為這些娛樂設施是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須按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即使只擺放1台,仍應依規定報繳娛樂稅,如未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被查獲罰處最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罰鍰,還要追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娛樂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11-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