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自住之房屋請儘速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略以,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適用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新屋、中古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