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出售,為何還收到地價稅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今年8月簽約出售土地,9月已辦竣移轉登記,為何今年還須繳納該筆土地的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且按年計課,未按月分算稅額,因此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陳小姐在8月31日仍為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今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仍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買賣雙方常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攤繳納地價稅,但此屬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稅捐機關不會據以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誰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該局提醒,107年地價稅將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107年12月3日起)加徵滯納金1%,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如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請向該局申請補發。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1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