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是否要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陽台為附屬建物,是否要課徵房屋稅則另有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陽台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2公尺者,或每層陽臺面積之和,超過八分之一者(未達8公尺者不計),超出部分計入房屋稅課稅範圍,但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已非屬陽台,其違建在未拆除前原陽台部分仍應併入計算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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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