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號牌借供他車使用,兩車均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情形者,移用車輛及被移用車輛,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車主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該車輛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按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均須處以2倍的罰鍰。    

  該局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貪得一時之便,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