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屋經停止使用並拆除 重建房屋期間可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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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法通知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規定者,得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不清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11-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