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定期檢驗註銷牌照,行駛道路被查獲,須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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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牌照車輛,未依規定檢驗逾期6個月以上,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註銷其牌照,經註銷牌照之車輛,如未重新領牌照而行駛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需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車輛行車安全及避免車主荷包失血,已註銷號牌車輛,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重新領牌,如車輛不再使用,亦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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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