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房屋之騎樓或開放空間建築物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房屋之騎樓供設攤營業、封閉供住家或其他使用部分,既非供公共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本市是類房屋於建造完成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時,稅捐稽徵機關即依前揭規定免徵房屋稅;惟若後續清查倘發現騎樓有設攤營業、封閉供住家或其他使用,非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將依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惟日後如恢復供公共使用,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免徵申請。
民眾如對所有房屋之騎樓減免有疑義,建議可先向房屋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課稅情形,如已恢復供公共通行使用而未減免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徵房屋稅,避免權益受損。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1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