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地建屋於出售原自宅用地後2年內建造完成,如符合要件,准予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購地建屋,於購買土地辦竣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如興建之房屋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者,應准適用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張大山先生於105年1月2日購買土地並完成登記,並於2年內(106年7月1日)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並完成移轉登記,若張先生興建之房屋於108年6月30日以前建造完成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即可向原出售土地之稽徵單位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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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