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1年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為減輕售屋者租稅負擔,如符合辦竣戶籍登記、出售前1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等自用住宅規定要件者,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務上,土地所有權人可能在出售前即先遷出戶籍,將房地騰空待價而沽,以致在售出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未登記在該自用住宅用地,會因此喪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資格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這種情形雖然在形式上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為顧及所有權人實際需求,倘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期間未滿1年,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會損及所有權人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 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