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物權登記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持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說明,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