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他繼承父親所有2棟房屋土地,不知繼承後地價稅是否仍能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土地繼承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土地上之建築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外,仍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規定,經審酌核准,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陳君繼承2處土地,1處原為陳君父親居住,陳君、陳君父親設籍該址,另1處為陳君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現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上開規定,只能擇定一處,故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繼承房屋土地後,不一定均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07-11-1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