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身心障礙免稅條件變更或喪失,將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果免稅條件沒有變動,不用每年提出申請,如車輛已改變用途、轉讓或免稅條件變更,致不合免稅要件,應自不合免稅要件之日起申請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領有駕照者,可申請本人所有車輛免稅;身心障礙未領有駕照者,可申請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免稅,並以1輛為限。已核准免稅車輛,若免稅條件變更或喪失,例如: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身心障礙證明到期未重新鑑定、二親等以內親屬(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已非同一戶籍、親屬關係消滅、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身心障礙原因消滅、車輛改變用途、轉讓或車輛未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等情況,其免稅原因已消滅,將自不符免稅規定日起恢復課稅。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7-1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