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中,提醒您「社會福利事業及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之定義,係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目的之事業,或依私立學校法規,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者。

 

舉例來說,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雖兼有舉辦公益性質活動,惟該會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教財團法人,而非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事業,故而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此外,私立幼稚園及教會皆不屬於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電話0800-875959(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107-11-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