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如符合規定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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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7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5270號令:「一、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法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二、廢止98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號函。」是以,部分面積供設置輸電鐵塔使用之農業用地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土地使用編定前、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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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