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供同戶身障者使用得申請免徵牌照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其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凡經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之監護人或輔助人,雖非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但所有之車輛確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亦得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

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洽詢。

 

更新日期:107-11-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