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診所詢問,醫院診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是否該貼用印花稅?該局說明,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該醫院診所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2個月為1期彙總計算應納之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