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已託交回收,車牌遭移用他車使用公路經查獲,處全年稅額2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大肚區林先生來電詢問,他的車子早已託人資源回收,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車輛如果廢棄不用時,除將車體資源回收外,尚須繳清相關稅費後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並繳回牌照、行車執照,才算完成報廢手續。若車體經回收後,將車子牌照改掛其他車輛使用,則屬移用車牌,一旦查獲且使用人不明者,將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對車主裁處該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車牌失竊應向警方申報,並持警方報案單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登記。為了您的權益著想,車輛老舊不堪使用,請務必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再行車體回收。

  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0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