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財產雖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異動,惟仍未繳納者,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名下所有不動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異動,為何還會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雖已就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之相當數額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惟其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仍會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稅捐保全措施與移送強制執行並非僅擇一執行;納稅義務人對其應納稅額若無疑義,務必於期限內繳清稅捐,因移送強制執行後,執行標的並不限於禁止異動之財產。如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