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 將依法被追繳原記存稅款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移轉土地,申請依併購相關法令記存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後,如果土地要再移轉,將由記存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本年度辦理「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清查作業」,期間有○○銀行將核准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記存之土地出售,該局隨即開立原記存稅款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與該次再移轉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交由○○銀行一併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時,記存後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企業或金融機構,需繳清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與該次再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後,才能完成土地移轉登記作業。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 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1-09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