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建物登記之房屋,記得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詢問無建物權狀之房屋,房屋所有人已死亡,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為何還是原房屋所有人名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其辦理繼承更名之程序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繳國稅及地方稅後,再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須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相關文件,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稅務局提醒民眾,地政事務所只辦理有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權狀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應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即可。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