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所立之契據,免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惟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稅範圍,免繳納印花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係指房屋未符合建築法規等相關規定,致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故買賣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於移轉產權時,只須向各地方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非屬印花稅核課範圍,免繳納印花稅;如嗣後能依程序補正成為合法房屋,於產權移轉時向地政機關登記所訂定之合約書,仍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7-11-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