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購法拍屋,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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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為買賣行為之一,依契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臨櫃申報或以網路申報並繳納契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7-11-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