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貨物稅的特種車輛,於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於期限內申報補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均應依貨物稅條例課徵貨物稅,惟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補繳貨物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免徵貨物稅之機動車輛,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購買車輛之合約書、憑證或財產清冊等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貨物稅額後,再持已納貨物稅之繳款書證明聯向國稅局領取貨物稅完稅照,即完成申報及補繳貨物稅。
該分局呼籲,持有免徵貨物稅機動車輛之單位,應注意該車輛之轉讓情事或免徵貨物稅條件是否存在,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若民眾或各機關於法令適用上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107-11-06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