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且出售、新購土地2處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例:無出租、無營業、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該址),並符合新購土地地價大於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即可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之土地增值稅,最多可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才符合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仍不得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經核准退稅後,仍須注意新購地登記日起算5年內,不能有移轉情事及仍要符合前揭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有不合規定(例:全戶遷出戶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留意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1-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