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列報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7年底九合一選舉即將登場,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帳上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者,不得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捐贈時應特別注意捐贈的對象和時間,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一、對政黨之捐贈,政黨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二、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期間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三、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對前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並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之限額列報費用,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更新日期:107-11-0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